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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阿里巴巴网站侵权案分析
来源:李实忠律师
发布时间:2012-04-20
浏览量:1224

法律:阿里巴巴网站侵权案分析

 

广州公司起诉阿里巴巴公司侵犯企业名称权

2005年初,广州一家公司在阿里巴巴网站上发现有人假冒本公司名义,刊登发布内容详尽的广告,但网络路径并非指向本公司,所售产品也不是本公司的。广州公司认为有人恶意侵犯本公司名称权,进行假冒的不正当竞争,欺骗、偷挖公司客户,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要求阿里巴巴网站立即删除该网页内容,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并提供侵权人的注册资料。但阿里巴巴对广州公司的合理要求敷衍对待,没有处理。

2005年9月广州公司以侵犯企业名称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将阿里巴巴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阿里巴巴答辩认为:一、经营广告业务,需要有关部门批准,取得专门的广告经营许可证,如电视、广播、报纸、期刊、影院等经营广告业务时,都要政府部门审批。而经营互联网发布信息业务不需要政府审批,属于电信增值业务。因此在阿里巴巴网站上刊登商业信息不属于网络广告,不适用《广告法》。二、阿里巴巴在网站上已声明要求会员提供真实信息,不得假冒他人,否则后果自负,阿里巴巴不负责审查会员信息是否真实。所以阿里巴巴没有责任。

2007年2月,广州中院开庭审理,由于案件涉及网络领域的法律边缘问题,判决起来有难度,在法庭主持下,双方调解:阿里巴巴删除侵权内容;赔偿广州公司9万多元;驳回广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调解书生效后各方已经如约履行。

 

关于本案,涉及很多网络法律问题,都很边缘。对此谈谈本律师的分析。

一、在网络发布商业信息属于网络广告,应受《广告法》的约束。

依《广告法》,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网络这种大众传媒属于信息传播和交流的媒介,本案当事人利用网络,公布企业资讯和商品信息,这种广而告之的行为当然是广告行为,也就是人们常说的网络广告。网络广告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通过互联网在网站或网页上以旗帜、按钮、文字、图形链接、电子邮件等形式发布的广告,网络广告属于大众传媒广告。在网络技术广泛应用以前,大众传媒一般指广播、电视、报纸、期刊杂志等以不特定多数人为传播对象,媒介覆盖高、宣传范围广的信息传达方式。但随着网络技术的应用与发展,网络超越传统的时空,成为一种更新的大众传媒。网络广告成为广告产品的一次重要变革,也成为网站经营者的重要营利手段。在传统媒体广告环境下,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区分是清晰的,但在网络环境下,三者区分日益模糊。经营网络运营的ISP提供信息服务的ICP既拥有传统媒体的传播平台,同时也集广告代理、制作和发布于一身。

结合本案,阿里巴巴认为:目前在网络上发布商业信息无需向有关部门登记批准,属于电信增值业务;我国没有关于网路广告的法律。所以本案不是网络广告,也不应适用《广告法》。这是对我国相关法律思想的曲解。我国法律属大陆法系成文法,成文法的局限性决定了不可能穷尽社会生活中的所有法律现象,何况我国目前还处于法治建设的初期。虽然全国人大的立法没有关于网络广告的规定,但是相关部门规章及北京工商局的规范性文件已对网络广告现象做出明确肯定的定性。如国家工商总局、中宣部、公安部等关于印发《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2005年4月25日)第一条第(一)、(二)、(八);国家工商局关于开展网络广告经营登记试点的通知(2000年2月24日);北京工商局关于对网络广告经营资格进行规范的通告(2000年5月16日)。目前司法实践也认为在互联网上从事广告宣传属于网络广告,应遵守《广告法》等相关规定,如2002年5月9日重庆高院(2001)渝高法民终字第168号的判决。

可见,我国法律价值观及法治思想更倾向认为在网络上发布商业信息就是网络广告,属于广告的一种形式,应该遵守《广告法》。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网络广告涉及网络服务提供者、所有者、设计者等,对于虚假广告,法律责任怎样承担?网络服务提供者认为自己不应该对网络侵权承担责任,理由如下:一、要求它们随时过滤、检查每天在网络上流通的庞大的信息量过于苛刻;二、它们本身通常并不具有相应的法律知识以辨别侵权与否,要求其必须具备足够的法律知识很不现实;三、要求它们承担用户造成的侵权责任会使网络市场发展举步艰难。

美国国家信息基础建设白皮书(NIT白皮书)对此提出不同意见:一、书店、唱片行、计算机软件零售商每天要面对的也是大量需要过滤、检查的商品,他们的法律责任并未因此降低;二、网络服务提供者相对于权利被侵害人而言更容易得知侵权人的违法行为,从技术上讲较容易防止不法行为的发生。根据公平原则,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比受害人自负后果要合情合理;三、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网络服务提供者要获取经济利益,要牟利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风险,也是情理之中。

美国作为网络经济的主导国家,对管理网络最为规范、最具前瞻性。它的“游戏规则”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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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实忠
  • 执业律所:
    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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